《京都議定書》規定,到2010年,所有發達國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數量,要比1990年減少5.2%,發展中國家沒有減排義務。具體說來,各發達國家從2008年到2012年必須完成的削減目標是:與1990年相比,歐盟削減8%、美國削減7%、日本削減6%、加拿大削減6%、東歐各國削減5%~8%。紐西蘭、俄羅斯和烏克蘭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準上。議定書同時允許愛爾蘭、澳大利亞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別比1990年增加10%、8%、1%。
管制氣體:CO2 (二氧化碳)、CH4 (甲烷)、N2O (氧化亞氮)、HFC (氟化烴)、PFC (全氟化碳)及SF6 (六氟化硫)
@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,議定書允許採取以下四種減排方式:
1.兩個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的“排放權交易”,即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,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。
2.以“凈排放量”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,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數量。
3.可以採用綠色開發機制,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。
4.可以採用“集團方式”,即歐盟內部的許多國家可視為一個整體,採取有的國家削減、有的國家增加的方法,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。
http://co2.e-info.org.tw/encyclopaedia/encyclopaedia1_02.htm
資料來源:2003年 環境資訊年鑑
相關網站:
1.http://www.tri.org.tw/unfccc/Unfccc/UNFCCC02.htm
2.http://co2.e-info.org.tw/
3.http://big5.xinhuanet.com/gate/big5/news.xinhuanet.com/ziliao/2002-09/03/content_548525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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